中國自夏啓建立夏朝開始,統治者實行的就是家國相通、親貴合一的宗法制度,爲了維繫這種以血緣關係爲紐帶的組織形式,統治者在政治實踐中推行從上到下的嫡長子繼承製,而爲了保證嫡長子的純潔性,在婚姻上,夏、商、週三代均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謂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許一個。除嫡妻以外,男子還可以合法地擁有數量不等的側室,即“妾”。《禮記.曲禮》記載:“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個。嫡妻所生,是爲“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爲“庶出”。嫡妻及其子女,與妾媵及所生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顯不同的地位。這是由宗法觀念十分重視嫡庶之別所決定的。嫡庶無別,嫡長子繼承宗祧和權位的原則就無法維持,勢必導致整個宗法的紊亂。
西周時期,統治者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血緣關係的氏族組織,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血緣關係、政治關係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以政治、血緣雙重標準構建“家”、“國”一體的宗法政權體制。“家”是西周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以血緣上的親疏和血統上的嫡庶爲標準,整個社會被劃分成不同層次的“大宗”、“小宗”。
在西周典型的宗法政治體制下,婚姻制度具有明顯的宗法特徵。西周宗法性婚姻制度爲秦漢以後歷代封建王朝所效仿、採納。
根據宗法制度,婚姻的目的在於延續宗法血脈,《禮記昏義》中記述婚姻“合兩性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
宗法制度注重親疏、嫡庶的區別。爲明確嫡庶,西周實行一夫一妻制。據《禮記曲記》記載,西周時期,“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公候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明媒正娶的嫡妻只有一個,不得以妻爲妾,也不得以妾爲妻。因此,秦漢以來,歷代封建王朝均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關係的成立,必須得到家庭與社會的認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須經父母同意,沒有父母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會而言,男女締結婚姻,必須經媒人說合。“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這一原則,爲後世沿用,形成“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制度。
古代的婚姻禮儀。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一、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採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二、問名
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注:“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兇。”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三、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注:“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四、納徵
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纔可行納徵禮的,行納徵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徵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爲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爲財禮。
五、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覆命。
六、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爲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帶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嶽父母以及諸親。嶽家爲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週,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爲禮品作瞭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爲贄。納徵用玄燻,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爲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離婚制度,我國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爲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爲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爲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儘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爲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爲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爲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裏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係。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爲是盜竊。
爲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爲:“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孃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爲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着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爲男方爲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鬥、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係必須解除。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爲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妾】
妾,又稱姨太、陪房,亦有****﹑小老婆等俗稱,是中國傳統一夫多妻制下的產物,在其他東方國家(如東亞、印度、阿拉伯世界)也有或曾有過類似存在。其在中國的合法性止於中華民建立,在香港和澳門等地亦是合例所禁止的,否則是犯上了通姦罪(指與他人妻或他人夫有染)、重婚罪(指一男數娶或一女數嫁)。在現代社會,一個男子有多個妻子的情況下,第一個妻子被視爲正室,其它的被視爲妾(在古時則不然,妻妾的名位決定於其家族的社會地位及通婚的時機)。也作爲女子對自己的謙稱,類似於男人自稱的“僕”。
==詳細解釋==
嫡庶之別,在帝王則爲後妃,在士民則爲妻妾。結髮嫡妻稱爲元配,元配死後再娶正妻稱爲繼配或續絃,在社會地位上尊榮相侔,然而宗族禮法上待遇卻有所不同。如慈安太後爲清文宗繼後,在祭奠元後時執妃妾之禮。
有名分的妾又稱側室、偏房,她們的存在被家族和社會認可,然而地位與正妻有雲泥之隔,無論表現在家族、社會還是死後的待遇上。在生前,她們必須小心侍奉丈夫及他的嫡妻、他們的孩子、甚至自己的所生(就如《紅樓夢》中的趙姨娘在賈政和王夫人跟前,眼看着自己所生的探春尚且坐着,她卻要侍立,還要給賈寶玉打簾子)。在社會上,她們與丈夫的官品帶來的誥封無緣,也不能在婚壽宴席上露面。在死後,她們也不能夠和丈夫合葬,牌位不能入宗廟(明代宗法尤嚴,即使是生了皇帝、死後被追尊爲太後的妃嬪,也只能享受“祭祀別殿”的入另冊式的待遇).被尊稱爲“如夫人”的有頭臉的妾尚且如此,那麼那些不具名分、僅僅供主人享樂玩弄的婢女(也稱“姬”,紅樓夢中稱之爲“通房大丫頭”。還有一種貴紳蓄養以供聲色之娛的家妓,也在此列),其地位就可想而知了。歷史上以牀頭人贈人的士子不在少數,也有人見他人妾美而橫加奪愛者。西晉石崇就是因爲不肯以寵婢綠珠轉贈孫秀,而失掉性命的。蘇東坡南謫時以諸多姬妾贈人,以至日後有多人自稱是他的遣妾遺腹所生。魏曹彰“愛妾換馬”竟也被看作是“性倜儻”的****佳話。諸如此類,皆可看出姬妾的社會地位之低賤,竟與車馬器物無異。
嫡妻是丈夫所有子女名分上的母親,所謂嫡母者也。子女稱父妾爲姨娘,是因爲古人將妻妾比之於姊妹(先秦諸國國君的婚姻多爲姊妹共嫁一夫,姊稱“妻”,妹稱“滕”,也就是後來所謂的陪嫁。妻妾稱姊妹或許是千古遺風),從子女看來,當然是姨娘了。也有稱“新娘”的,因地方而異。衆所周知,在封建宗法家庭中,子女對父母要晨昏定省,承歡膝下。然而,即使對親生的子女而言,父妾也是不入尊親之列的,因此對子女的養育、婚嫁、前程,毫無親權(這也就是《紅樓夢中》王熙鳳對趙姨娘叱責並禁止她管教賈環的依據)。雖然有的妾侍倚仗主人的寵愛,對家務頤指氣使甚至萌生奪嫡之念,但卻爲禮法名教所不容,
即使成功,也難免當時後世的不盡指彈。也有妾在妻死後被扶正的,俗稱爲填房,在禮儀待遇上視同續配。然而這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漢家士子認爲此“有辱門風”,寧肯再娶良家女也不肯將妾扶正。
元配和續配統稱嫡(其中元配更嫡)、妾和婢統稱庶。嫡出子無論男女都與庶出有着本質上的不同。《大唐令》明文禁止以庶亂嫡,指出立嗣當以嫡爲主,無嫡立長。歷史上以賢明著稱的帝王諸如唐太宗、康熙、乾隆都曾因此爲繼承人問題苦惱過。當時宗法家族的繼承順位是嫡長子、嫡長孫、嫡次子,然後纔是庶出子。知道了這些,我們就明白《紅樓夢》中的趙姨娘之所以要害倒王熙鳳和賈寶玉,就在於這兩人妨礙了她母子向上爬的機會,而並非是她有奪嫡的膽量和把握,因爲大家都清楚,賈政這一支實際上的繼承人,當是賈蘭。所以沒有財產名位之爭的女兒倒還罷了,《紅樓夢》中王熙鳳的一番感慨不過是針對“一等輕薄人”而發。官宦人家庶出的女兒甚至有母儀天下的,慈安太後即是。
中國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稱世界奇觀。此一制度,打從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開始萌芽,然後茁壯成長、勢不可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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